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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
作者:冯刚  发布时间:2014-03-24 11:23:10 打印 字号: | |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讼诉制度,在现代审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抓好人员陪审员工作能有力促进审判工作合法、健康的开展。近日,我院就开展人民陪审员开展工作、人员陪审员管理、培训以及经费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综合分析,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

    永和县人民法院截止到目前有6名人民陪审员,其中男4人,女2人;少数民族1人;大学以上2人,大专及以下4人,中共党员4人,群众2人;党政机关人员4人,社区居民1人,其他1人; 30岁以下2人,41-50岁4人,均为城镇户口。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26件。

二、主要做法

   (一)、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能,努力为人民陪审员创造较好的工作氛围。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我院实行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定期培训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主要根据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以讲座、观摩庭审、座谈等形式,解惑答疑,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水平。人民陪审员日常培训,由各审判庭通过组织旁听案件、交流陪审经验和在陪审案件中作具体指导等方式进行。通过培训,帮助人民陪审员掌握基本诉讼程序,熟悉庭审流程,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素质,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奠定基础。二是细化工作流程。我院专门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人民陪审员数据库,对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立案庭按照审判流程管理程序,采取随机抽取为主、相对固定为辅的陪审员选定原则,确定陪审人员名单,有效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三是加强民意沟通。定期不定期召开人民陪审员工作座谈会,了解掌握陪审员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尊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裁判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借鉴不同意见,为促进司法公正奠定良好基础。

    (二)、不断拓宽人民陪审员履职范围。人民陪审员更贴近群众、了解民风民俗,陪审员来自于妇联、学校等部门单位,或本身就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他们在人民群众中威望较高,自身的群众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较为丰富,不仅有效地弥补了法官在群众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上的不足,而且还充当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润滑剂”,在民商事案件的庭前、庭中、庭后开展全程调解工作,既从法律层面对案件进行剖析,又从道德层面对案件进行判断,将社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与法律条文和法言法语有机结合,使“情”、“理”、“法”高度统一,从而提升了矛盾化解工作的总体效果。   

   (三)、完善机制提升人民陪审员管理水平。我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订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意见》,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管理、审判工作、补助、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严格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程序,为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提供了制度保障。及时分析汇总各审判庭反馈的陪审信息,为陪审员年度考核提供重要依据,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坚持定期考核,将考核结果通知陪审员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有效地提升了陪审员履职能力。

   三、落实“倍增计划”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各级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适当高于基层法院法官人数的比例,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规模;审判任务重、地域面积广、辖区人口多的基层法院,可根据条件按照本院法官人数2倍的比例增补。各级法院要提高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但是目前,我院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完全能够满足案件调解工作和参与案件陪审工作,在2013年12底,不再增加陪审员队伍。

   四、存在的问题

   (一)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个别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认识上还存在片面性,有的把人民陪审员仅仅当作是编外法官,当作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借用力量;有的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有嫌麻烦的想法,不够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还有个别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有可无,没有人民陪审员也照样审理案件。还有少数陪审员仅把当人民陪审员看作是一种荣誉,在初被选任时,怀着新鲜好奇的心态参加法院的审判工作各环节,但之后便觉枯燥乏味,琐碎繁杂,履行应尽职责的工作热情逐渐缺乏。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责地位不明确影响了作用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等,一直是为司法界和社会各界诟病的焦点,但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有陪审员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有理想与现实偏差的原因。如人民陪审员参审时应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陪审员要真正了解一个案件必须参与的工作程序主要有庭前阅卷、开庭审理、庭后合议、裁决文书审核等四个环节,这四个工作流程放在不同的时间段,一个陪审员至少必须分四次到法院履行职责,每次所需的时间也难以确定,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开庭改期、合议改期、多次开庭、多次合议,这样一个陪审员来法院陪审的次数就再也不是四次,而可能是五次、六次,甚至更多,而且法庭开庭或合议时,不仅有陪审员,还有法官、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书记员、速录员等诉讼参加人,时间一旦确定就不便更改,法院对陪审员这种多次性、临时性、即时性的要求,加之有本职工作要做,使得大多数陪审员在实践中难以满足。

    (三)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条件和履职保障尚有待改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各项配套保障仅限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等法律规范,条文内容简单,且缺乏可操作性。以参审补助为例,《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陪审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费用以及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因陪审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均应补助,但相关补助标准并不明确。目前,我院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按照每案80元包干,而许多案件,从庭前阅卷到审理合议再到依法宣判,人民陪审员每案至少要参加4次陪审活动,如果加上调解则更加费时费力。参审补助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积极性。

    五、建议和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决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要认真组织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学习《决定》,深刻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当作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件大事来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破除各种思想障碍,切实加强领导,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要积极引导教育人民陪审员,不断增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光荣感和政治责任感,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作用,努力营造弘扬司法民主的良好氛围。

   (二)提高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关键在于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一方面,要认真做好选任工作。坚持条件,严格考核,严把入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代表的群众性、广泛性,与法官知识结构的互补性,把那些热爱陪审员工作、又能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推选上来,从组织上保证这支队伍的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认定事实,也可以适用法律。因此,必须要有一支较为知法、懂法,熟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十分必要,而且意义重大。在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要大力加强业务培训,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对人民陪审员的岗位培训,要纳入法院的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审判制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审判道德和审判纪律等,通过采取辅导讲座、观摩陪审示范庭、参加典型案件旁听等多种形式,重点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以适应陪审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物质基础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必然会耽误时间、影响工作,从个人角度看,参与陪审会减少个人收入;从企事业单位角度看,会影响本单位的工作或效益。为了保障这项制度的顺利施行,要加强与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沟通,将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等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对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予以实报实销,误工费按规定支付,对于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还应当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以解决陪审员的福利待遇问题,激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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