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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法院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初探
作者:张建清  发布时间:2014-03-24 16:48:13 打印 字号: | |
  公信力是法院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效果的客观结果,综合体现了法院工作的权威性、民主性,反映了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程度,表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各种矛盾的不断涌现,对法院推行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文将结合永和法院实际,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进行初探,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实状况

    随着法治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法院自身工作的创新发展,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提高。同时,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具有滞后性,与快速发展的社会形势相比仍有不适应的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使部分民众对司法公正有所质疑。

    (一)诉讼中请托现象时有存在。案件诉讼到法院后,一部分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即便是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

    (二)一审裁判上诉率仍然较高。案件宣判后一部分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会上诉。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一审裁判的公信力缺失,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三)部分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除却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规避法律、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这说明部分生效裁判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四)涉诉信访事件的不断发生。近年来,涉诉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非正常现象。在这些涉诉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当比重,而且这些来信来访大多指责法官裁判不公,表现出对司法公信力的不满。

    二、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所在

    (一)人民法院职能方面的原因。法院虽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当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等特点,各类矛盾和纠纷进入易发、多发阶段。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各方面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上开始由行政化转为诉讼化,矛盾最终集中到法院。其中有些矛盾产生的原因较多,尤其是拆迁、企业改制、民工报酬等案件,并非法院一己之力能够解决,所以难免会出现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对生效裁判不服的情况,加之执行不能风险的客观存在,司法公信力必然会受到影响。

    (二)群众传统观念方面的原因。审判和执行是专业性极强的活动,有其内在的特点和规律,现代司法更是如此。在我县,一部分群众受文化水平、法治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对现代司法的特点缺乏正确认识,诉讼时不提供证据、不注重诉讼时效、不遵守诉讼程序、认识不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别、认识不到诉讼是存在风险的,只追求胜诉结果,总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皆然”,一旦法院裁判结果与其要求不符,就想当然地认为裁判不公,断案不明,就认为有冤屈,就要上告、上访。

    (三)审判工作质量方面的原因。司法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办案质量的高低。从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来看,多数是反映案件的质量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反映案件审理程序存在的问题,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问题,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析原因时,虽然有法院工作特殊性及外部的诸多因素,但审判质量问题才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主要内因。

    (四)干警队伍素质方面的原因。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部分干警的素质没有达到职业化的要求,尤其是审判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相比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执法理念不能更好地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法律专业知识跟不上快速发展的新步伐,做群众工作缺少新方法,与当前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不相适应,使得部分案件质量不高,不能让人民群众自觉地接受法院的裁判,不能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

    三、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路径

    虽然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短时期内无法改变。但我们仍然要积极探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

    (一)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大力提升司法能力

    1、增强法官的法律知识储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工作,转变原有的培训方式,积极探索、逐步形成法院“菜单式选学”培训模式,构建集中培训与巡回培训相结合的全员培训格局,着力解决培训覆盖面不均衡,少数法院人员得不到培训机会而有的人员重复培训的问题。把培训由理论研究型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转变,由知识培训型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着力提高法官审判、执行、调解等方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提升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定期组织资深法官开展实例点评、现场指导、现身说法等活动,进行传帮带,使干警能够准确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而不是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上。同时,通过广泛开展精品案例研讨、法律文书评比、庭审观摩、审判业务专题讲座,不断提升法官驾驭庭审、判后答疑能力。

    3、提高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建立健全法院新录用干警下基层、到信访部门学习锻炼制度,使广大法官能够多向社会学习、多向群众学习、多向实践学习,提高法官把握社情民意、与群众沟通交流、做调解工作的能力,积累基层和群众工作经验。

    4、提高法官裁判说理能力。裁判文书是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直接载体,也是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所以,裁判文书的用语应力求通俗、简洁、易懂,让当事人看得明白;要力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引用法条适当,让当事人信服;要准确无误,避免产生误解,引发上诉、信访问题。

    (二)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落实司法为民举措

    1、加强立案窗口建设,实行法官导诉制度,让群众“诉求有门”。广泛推行预约立案、电话立案等立案形式,方便群众诉讼。推行法官导诉制度,每天安排一个值班法官在立案大厅负责接待群众,耐心解答老百姓的提问,让涉诉群众清楚地了解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自身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举证期限等法律知识,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委托代理、申请回避、举证和质证、上诉、申诉以及申请执行等诉讼权利。同时,对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群众,由导诉法官及时通知立案庭,按规定程序办理诉讼费用的减免缓手续,让群众节约时间,节省费用,使群众有难而来、满意而归。

    2、坚持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便捷的诉讼程序是解决“打官司难”、体现司法人民性的首要环节。积极改进服务方式,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提高司法为民的自觉性。大力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既方便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又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给广大的普通百姓上一堂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课,以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优化外部司法环境,增强司法的亲和力

    1、重视舆情,把握主动。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及时掌握舆情,分析舆情,驾驭舆情,变被动为主动。每年组织专题会议讨论和分析各种舆情,加强舆情监控。

    2、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司法宣传管理,严格对个案宣传报道的把关,从源头上减少负面报道的产生,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歪曲炒作。要有效应对涉诉舆情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快速反应,迅速查清事实真相,迅速公布调查情况,迅速表明应有态度,确保及时有效地形成于我有利的舆论氛围。要完善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络机制,积极创建人民法院网站、信箱、论坛等平台,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及时反映司法需求提供有利的条件。

    3、精心策划,做好专题报道。集中精力搞好集中报道、系列报道、连续报道,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积极主动地宣传报道法官队伍中的先进典型事迹,在巩固宣传老典型的基础上,及时挖掘法官队伍中的新典型,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有整体、全面的认知,努力形成强劲的宣传声势,创造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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