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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4-03-25 09:55:01 打印 字号: | |
  1、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护、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第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5、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6、当事人的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7、当事人在起诉或者上诉时,不按规定时间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按交费通知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8、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9、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应依法交纳保全费用或担保金,否则将依法驳回其保全申请或先予执行申请。

  10、当事人陈述事实、提问和辩论,须举手经审判长许可,陈述事实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和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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