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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队机关安全保卫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25 17:24:57 打印 字号: | |
  为了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干警人身权益保护,切实维护庭审安全和机关正常秩序的通知精神,增强法院自身安全意识,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保障力量,明确责任范围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法警队肩负着法院机关安全,提押人犯法庭值庭,安全检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法警队由大队长全面负责管理,每位警员向大队长负责,大队长向院党组院委会负责。

    三、法警队要派出警员,每天不少于一人,对机关安全及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重大隐患向大队长和值周院领导汇报。并填写执勤日志。

    四、刑事、民事开庭,需用法警,必须提前三天向法警队写出书面申请,以便法警队派员备勤、出警,执勤警员必须对参加旁听人员进行安检。

    五、法警备勤或值庭需配备必要的警务装备时(如戒具、手提安检器、对讲机等),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后领取,任务完成后及时交回。

    六、警员在值庭或院内巡视时,要保证通迅畅通出现问题及时处置,不按规定处置和逐级报告造成后果应承担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

    七、警员在执行机关安全保卫职务时,不服从分配值庭,擅自离岗,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对重大出警行动,要责任到人,细化量化责任并写出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以上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