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概况 > 制度规范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26 09:14:50 打印 字号: | |
  为保证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全体干警,要树立爱护公共财物的思想,提高维护车辆的自觉性。

    二、驾驶员要经常检查车况,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确保及时执行行车任务,安全无事故。

    三、院行政公务用车现为晋LA236、行车实行批准制度,办公室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负责人。行政公务用车单位须在用车前提前24小时向办公室申请,任务期间安全负责人为申请用车单位负责人,县域内行车由办公室批准,凡出县执行任务应由办公室报分管院长同意,办公室按指示批准方可出行。审判业务如需用车须报分管院长批准。司机接命令应无条件服从。

    四、驾驶员补助县域外因公务出车每日按8元计,以派车登记为准。

    五、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发现一次给予警告批评,发现二次要写出书面检查,第三次停职反省,停发补助。

    六、车辆保养,维修必须通过办公室审批到固定点维修。

    七、行政公务用车由办公室加油,业务用车应由用车单位自行负责。业务用车如遇特殊情况,需办公室加油,须经院长批准,办公室按指示办理。

    八、此制度从2007年8月11日开始运行,执行中如有不妥,可进行修改。
责任编辑: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