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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解涉诉信访矛盾若干问题的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26 09:15:47 打印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多元机制化解涉诉信访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受理案件时,应当严格执行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解决机制,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来,积极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解决在诉前。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提高调撤率、服判息诉率,减少上诉率,减少申诉和上访。

    (一)做好立案阶段的调解工作。

    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充分发挥预防、分流、调解、疏导作用。

    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应当利用送达有关文书的时机,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调欠妥 工作,如仍不能调解处理,应将调解情况书面记载装订入案卷移送下一阶段(或审判庭)。

    (二)做好审理阶段的调解工作。

    审判庭审判案件时,应当加强庭前交换证据、法庭审判、下达裁判前、上诉、答辩等环节的调解工作。每一个环节都要预留专门调解时间,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并将调解情况详细记载。每一件案件都应当争取调解结案,调解确实有困难的,应当及时裁判。

    (三)做好执行阶段的调解工作。

    执行阶段应当加强当事人和解工作,积极争取当事人主动履行,掌握强制执行时机、方法。既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重视法律严肃性、权威性与社会稳定相统一。

    (四)认真做好案件裁判以后的信访工作。

    加强初信初访工作,充分认识初信初访是产生涉诉信访积案的主要源头。做到及时接待、优先解决、政策用足、措施用尽。防止涉诉信访积案的产生。
责任编辑: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