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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26 09:18:31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对我院日常审判执行活动、行政工作的有序管理,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协调,正确决策,提升合力,促进各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由院长决定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一名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参加。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以下事项:

    1、审议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司法评议、个案监督报告等;

    2、听取上级法院各种专业会议的精神汇报,并决定贯彻落实意见;

    3、回顾总结、研究部署阶段性和专项性工作;

    4、听取分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协调各部门工作;

    5、研究决定相关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的召开;

    6、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听取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7、决定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设备购置;

    8、其他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在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内,各部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以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相关事项。

    对提请讨论研究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办理的意见和建议,交办公室汇总,并做好汇报准备。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与会人员应当集中精力,围绕议题展开讨论,发表意见,集思广益;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就相关议题归纳讨论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会议主持人明确执行落实的部门或个人,有关部门或个人应当遵照执行、认真落实,及时向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报告执行落实的情况,并同时反馈给办公室。

    分管院领导和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与会人员应当对议题的议事过程保密,对应当保密的相关决定除工作需要外也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院长办公会议纪要。

    院长办公会议纪要由该次会议的主持人签发。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客观全面记录,连同会议纪要分年度按序编号,根据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通知、会场准备、资料整理、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