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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26 09:19:04 打印 字号: | |
  为严肃机关纪律,加强和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维护本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时间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院具体安排执行,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串岗和旷工。

    二、实行上、下班签到制,考勤由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

    三、值周领导每星期至少两次不定期到各庭、室、处、队进行考勤情况抽查,考勤情况由办公室备案,作为年底量化考核评比的依据。

    四、凡干警有事、生病不能上班的一律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者非特殊情况而用捎口信、打电话等方式请假者一律按旷工记。

    五、上班时间因工作需要外出,应向所在庭、室、处负责人说明事由和去向,外出工作时,必须开通通信工具,保障联系畅通。

    六、请病、事假必须写书面请假条。

    七、请假实行逐级报批制,三日以下请假条由本部门负责人签批,三日以上七日以下的请假条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副院长审批,七日以上的请假条由部门负责人、分副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审批后所有请假手续报办公室备案。

    八、假期结束的次日请假人须向办公室销假,无故不销假的,视为超假。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九、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