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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明员工评选细则
  发布时间:2015-10-16 16:23:05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文明员工评选范围包括所有在职在编干警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思想正、作风好、积极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抵制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和言论;热爱集体,关心政法事业发展,积极献计献策,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党群组织活动,主动向组织靠拢,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见义勇为,扶贫帮困。

  (二)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不嘻笑喧闹,不串岗闲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平时注重学习,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

  (三)举止文明。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节约意识,自觉保持办公环境的卫生整洁,不乱丢乱扔,不浪费水电,爱护公物;衣着整洁,仪表端庄,讲文明、讲礼貌,言行得体,符合规范;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强,无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发生。

  (四)团结协作。有大局意识,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团结友爱,互助协作,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服务意识强,认真落实保密制度,无投诉事件和泄密现象发生。

  (五)遵纪守法。平时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参加普法学习教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无迟到、早退现象。 

  第三条 否决条件:

  (一)员工有违法违纪的。

  (二)员工有违反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

  (三)员工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的。

  (四)员工不服从组织安排而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员工服务意识差,被投诉而查实的。
责任编辑: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