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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5-10-16 16:25:06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司法公正,贯彻党风廉政守纪有关规定,加强法院干警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规范干警言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  工作期间行为规范

  第二条  作息要求

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

公务:上班期间外出(包括外出办案),合议庭成员须经审判长批准,审判长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事假:干警请事假的,按照本院《关于请销假手续的暂行规定》执行;

休假(含探亲假):干警提请休假的,按照本院《干警休假管理制度》执行;

病假:干警请病假的,按照本院《关于请销假手续的暂行规定》执行;

全院集体活动,请假必须经常务副院长批准,报政工科备案。

  第三条  举止要求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举止文明端正。

工作期间应当着装整洁、得体、庄重,不准与便服和不同季节的制服混穿。不浓妆艳抹,不戴戒指、耳环和粗重的项链,不将头发染成彩色;不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不在走廊抽烟,注意维护环境卫生。

  第四条  禁酒要求

工作期间不准喝酒。严格执行有关禁酒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接待要求

接待当事人时,不抽烟,不对当事人耍态度,不谈与案件无关的事,处处为当事人着想,注意用语文明。

  第六条  会议要求

不准迟到早退;开会期间要关闭通讯工具,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不准看报刊、讲话、打瞌睡或随意走动。

  第七条  不准用办公电脑打游戏等娱乐活动。

  第三章  庭审期间行为规范

  第八条  法庭工作人员应当准时开庭,不得迟到。

  第九条  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不擅离审判台。

  第十条  不得与当事人或律师等有互递香烟等过于热情的行为。

  第十一条  保持法官端重、整洁的仪表,不阅看和办理与本案无关的事,不抽烟,不喝水,不吃零食等。

  第十二条  用法言法语,禁讲不文明语言。

  第四章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不在不应讨论案件的地方谈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不向他人(含家属、子女)泄露案情。

  第十四条 不参与当事人、代理人宴请和其安排的各种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不在家中接待当事人。

  第十六条 不酗酒,不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勾肩搭背以及混穿制服。

  第十七条 在社会交往中,不耍特权,不逞威风;不蛮横无理,不欺压百姓,不打架斗殴。

  第十八条 不参与经商、炒股,搞第二职业。

  第十九条 不参与赌博及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不接受色情服务和观看淫秽影视书画。

  第二十一条 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不私自动用公车在餐饮娱乐场所参与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交往过程中,不乱交朋友,不热衷于傍大款,不乱拉关系。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加社区活动,主动搞好邻里关系。

  第二十五条 尊老爱幼,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

  第五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六条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的履职行为的指导思想和执行任务的基本准则,是法院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规定的活动原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言行标准和行政纪律。

  第二十七条  忠于祖国 热爱人民

  (一)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始终保持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任何反对政治的言论和行为。

  (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解放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要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第二十八条  遵纪守法 廉洁办案

  (一)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清正廉洁、秉公办案、勤政为民、尽职尽责。

  (三)法官必须依法办案,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为个人谋取私利。

  (四)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他应遵守的规定,遇有争议问题,应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情况。不得无理取闹,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九条  服从命令 顾全大局

  (一)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落实上级的决议和决定,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自觉服务于大局。

  (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相互尊重、团结协作,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职务轮换、公务回避等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全部手续。

  (四)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光明磊落、言行一致,维持集体的荣誉与团结,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不得阳奉阴违,不得拉帮结派。

  第三十条  依法审判 钻研业务

  (一)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依法执行公务,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审理案件、执行公务时应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相互推诿,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有关事项。

  (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及专业知识、学习和掌握现代办公技术,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四)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本职业务工作,认真钻研业务,能独立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要树立开拓创新意识,积极进取,不因循守旧、墨守陈规。

   第三十一条  加强个人修养 树立良好形象

  (一)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及执行公务时,应举止端庄,穿着制服,佩戴胸徽上岗。

  (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做到语言文明礼貌,不得粗俗无礼,态度蛮横。

  第三十二条  遵守外事纪律 维护国家利益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持国家的利益和尊严,维护人民法院的形象。不得有有损国格、人格的言行。

  第三十三条  增强保密观念 保守国家秘密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四条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众形象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意维护法官在公众中的形象。要做到洁身自好,生活作风检点。不得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第六章  责任条款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违反本行为规范的司法人员,视情节依据本院《关于惩处严重违纪干警若干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举报有违反行为规范或有悖于司法职业道德的行为人,由院纪检组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交由院党组决定并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为规范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