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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县人民法院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5-10-16 16:34:31 打印 字号: | |
  一、为了充分保障和落实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运行机制。

  三、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一)全院和中心工作。

  (二)思想政治建设。

  (三)组织建设。

  (四)作风建设。

  (五)制度建设。

  (六)根据实际情况或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其他事项。

  四、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五、党务政务公开形式采取内外两种形式。对外公开采取党务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互联网站、领导接待日、公开电话等载体进行公开,对内公开采取召开党员干部职工会、情况通报会、阶段工作会、印发便民手册等形式。

  六、党务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基本程序。

  七、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每月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八、党务政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月,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

  九、有关事项公开前,先由党支部进行收集,再由党委研究确定,然后召开党员代表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意见,最后确定公开形式。

  十、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十一、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永和县人民法院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三条 分管领导应对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