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使法院党组议事和决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规则适用范围
1、党组会议
2、党组扩大会议
二、议事决策范围
1、学习传达上级机关、人大和上级法院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根据上级机关、人大和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法院建设和发展的长远规划、当前工作任务以及实现规划、完成任务的措施。
3、研究决定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4、研究制定本院队伍建设、廉政建设、教育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各项制度及实施意见,解决队伍建设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
5、研究决定本院干部任用、非领导职务的晋升,研究并提出后备干部的人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任免、等级的晋升;法警的首评、警衔晋升以及在职人员的交流、辞退、奖惩、培训等事项。
6、研究决定本院的重大财务支出和物资装备方案。
7、研究法院司法改革有关重大问题。
8、研究决定全院文化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包括宣传思想、精神文明等工作。
9、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县人代表会法院工作报告。
10、研究提请县委、人大、上级法院决定的重大事项。
11、研究各庭室及个人请示院党组决定的重大事项。
12、研究其他应由党组会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确保审判工作的政治方向。
2、坚持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议事决策。
3、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院党组职责范围内议事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由集体讨论决定。每位党组成员对分管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并积极参与集体讨论,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使决策符合时代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法院工作实际。
5、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切实维护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6、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大事;各党组成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高度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7、遵守保密原则。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不需要公布或需要公布但在正式公布之前,党组成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党组会议及党组扩大会议与会人员对会议有分岐问题的讨论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违背保密原则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党组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组会议的议题和具体召开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重要议题确定前,应征询党组其他成员的意见。
3、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半天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同时送达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4、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表达的意见在表决时不计入票数。
5、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事先要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要与有关党组成员沟通。
6、凡经会议讨论的问题,都应做出明确决议。会议所做的决策,应由会议主持人集中与会人员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对意见分岐较大的议题,可暂缓作出决定或下次会议再议。
7、党组讨论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
8、对应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党组书记可与有关党组成员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组成员通报(书面或口头)。
9、党组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党组设秘书一人,负责会议记录及整理会议纪要、保管相关资料,并按年度存档。除党组成员外,查阅党组会议记录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10、党组决议应严格执行,执行中遇有情况变化应及时报告党组书记并提交党组讨论。在党组没有重新做出决议之前,不得有与党组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