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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16 16:51:37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接待质量,节约行政成本,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活动,接待是指提供交通、住宿、用餐、购票、陪同等方面的安排。

  第三条 办公室为公务接待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装备科、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协助、配合。

   第四条 接待要本着“热情周到、勤俭节约、对等和分口” 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主要接待对象包括:

   (一)上级机关、友邻单位来我院公务活动人员;

   (二)因公途经我院的上级机关、友邻单位工作人员;

   (三)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来院公务人员;

   (四)参加上级机关委托我院筹办会议的人员;

   (五)参加纳入院年度会议计划的专项会议和全院性会议的人员;

   (六)其他。

   第六条  公务接待应根据来宾要求和目的,由对口部门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在院机关食堂接待的报分管财务的副院长签批,在外接待的报院长签批。

   第七条  在院机关食堂接待的,最迟于用餐前2小时对口接待部门根据《公务接待审批单》通知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做好准备工作。在外接待的由办公室、财务装备科根据《公务接待审批单》做好接待工作。

   第八条  在院机关食堂接待的,最迟于用餐前2小时对口接待部门根据《公务接待审批单》通知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做好接待准备工作。

   在外接待的,由办公室通知财务装备科、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根据《公务接待审批单》做好接待工作。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中,接待对象需要住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进行安排。

   第十条 公务接待经费支出单据报院长签批后到财务装备科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