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法院领导班子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规范领导班子的议事和决策行为,依照党的章程和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意志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为:
(一)为落实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审判机关的决定所提出的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向县委请示、报告或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法院年度工作目标、规划和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调整等事项;
(五)确定领导班子建设,法院队伍建设的重大方针;
(六)讨论决定县法院机关的人事录用、调入、调出、任免、奖惩以及提职晋级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机构改革、司法改革、审判流程改革等重大事项;
(八)审议年度经费预算和年度决算方案,讨论决定重大资金(五万元以上)使用问题;
(九)讨论审议法院工作报告,重要会议讲话和拟发的重要文件等规定;
(十)法院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安排;
(十一)讨论决定所属机关科室或事业单位报请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议事的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研究重大事项的会议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主持,遇到紧急事项院长不能到会主持时,可由院长临时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六条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各责任部门提出,报请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后,向院长提起会议申请;
(二)提前通知。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讨论的议题及有关书面材料提前二个工作日送达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按议题顺序由分管领导就有关议题先发表意见,然后其他人员发表意见,进行民主讨论;
(四)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一次会议再表决;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须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作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表决时,以赞成票或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七条建立会议议事记录本,指定专人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成员的姓名、会议议题,班子成员对议题发表的意见和议题表决结果。对重大决定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八条班子各成员对会议的决定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或部分改变原则决定的,可建议提交下次会议讨论。但在班子会议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持执行集体决定,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行为表示。
第九条严格保密纪律。会议讨论的内容,凡属必须保密的决定事项,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外的人员泄漏。
第十条会议做出的决定,每个班子成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做好落实工作,并在下次会议上对贯彻执行情况作出简要汇报。
第十一条凡违反议事规定和议事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