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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理
  发布时间:2016-10-08 16:28:08 打印 字号: | |
  犯罪的“情节”与“事实”是两个法律概念,犯罪情节与基本犯罪事实共同构成犯罪事实,其理论依据和现实作用在于:从理论上,这样的区分符合内涵与外延的逻辑关系;从实践出发,这样的区分能够撇开错综复杂的交叉关系,简单明了,利于适用。律师始终坚持无罪意见的积极作为,为司法者全面准确判断案情、最终作出正确裁判提供了重要帮助。清醒的司法者应重视和倾听律师意见,做到兼听包括辩护观点在内的不同意见,对案件全面审视和准确判断。一个好的法官要有较好文学修养和较强的文字功底,而物理学对法学的帮助亦可见一斑,对不同学科的涉猎可以使法官在自由心证时站在更加客观公正的立场,并能给出使人信服的理由。

    如何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专家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意见和评说,笔者另辟蹊径,从实践的角度出发,从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中对情节的评价、对辩护人意见的表态和总结性意见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进而希冀从审判思路上改变裁判说理的旧有思维,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质量。

    一、对情节的评价

    刑法第61条明文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见,犯罪的“情节”与“事实”是两个法律概念。一般来说,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结果和后果,犯罪的具体对象,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因此,犯罪情节与犯罪事实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裁判说理部分,对情节的正确、清晰的认识和定位将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从犯罪情节的轻重和恶劣角度来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的。在通常情况下,时间和地点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时间和地点往往反映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第二,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用什么样的手段和方法实施犯罪,对犯罪构成并无影响,但手段特别残忍、方法比较狡猾的犯罪,则情节必然严重。第三,犯罪的动机。故意犯罪的动机都是不良的,但却有程度的差异。第四,犯罪的结果和后果。情节的轻重也反映在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结果及其引起的危害后果的大小上。第五,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以后是自首、积极退赔、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还是抗拒抵赖,毁证灭赃,说明其对所犯罪行的认识和悔悟程度,显然后者比前者的情节严重得多。第六,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首要分子比起次要或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严重。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的比被胁迫或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严重。第七,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也反映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第八,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与实施犯罪有关的思想、行为方面的表现。

    二、对辩护人意见的表态

   做好对辩护人意见的表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功课:要在裁判文书中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庭审中各自提供的证据、证据的主要内容、待证事实和证明对象、反对方的质证意见和反对方所提供的证据等内容,要一一加以释明。具体到每一个证据,不能只写证据名称,而要写明其内容、形式、来源及当事人欲证明的事实,否则就使所采纳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和合法性。要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遵循证据的合理性标准、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举证期限标准。依照这些标准,判断某一证据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客观联系、是否在法定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以及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等情形,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证据被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对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在对证据认定的过程中,在对证据采纳与否的理由说明中,要准确把握谁负举证责任,这样才能在对证据的分析中站准立场,这也是准确进行证据说理的一个前提。

     在做好上述工作之后,针对辩护人的意见,法官就可以游刃有余地进行采纳与否的表态。此时的表态虽然已经具备了理论上的充足性,但是还要注意的是如何遣词造句、如何详略得当。对辩护人意见进行表态必须据实论证,绝对不允许割裂辩护意见的整体,截取部分似是而非的事实片段,甚至按照主观臆断。裁判强调言之有物,特别是在回应控辩双方的意见中,尤其要注意摆事实。

     三、总结性意见

    在裁判说理最后一部分法官的总结性意见则除了体现一个法官自身的法律职业素养外,还与其个人的文化观、价值观紧紧相依,甚至从这一部分整体上改变一个判决的基调。从判决书的教育功能出发,这一部分正是警醒、教诲的关键所在。

“说理是司法裁判文书的生命”。裁判文书作为诉讼过程的集中再现和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说理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的说服力、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我们正处在一个利益主体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的改革时代,人们对法院裁判有各种各样的看法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必然的。基于现实和司法改革的紧迫性,法院发挥审判中心职能,法官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力求定分止争,胜败皆服,就是法院和法官增强司法论理,树立裁判文书权威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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