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两审终审,于2018年5月11生效。被告刘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工程款还款义务,原告李某无奈下申请强制执行。永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在7月5日立案后,积极与刘某沟通,希望其能够及时履行,但刘某始终认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剩余工程款与己无关,对于李某的催讨与执行庭的规劝仍置之不理。
执行局向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及时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吴局长与冯庭长在房管局查询刘某名下房产时发现房屋早在2009年以继承的方式过户给其子,网络查控银行账户,余额也寥寥无几。执行一时间停滞不前。7月26日在李某提供线索后,执行局及时冻结刘某在农信社的银行账户。刘某此时认识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态度开始缓和。11月1日10时许,双方先后到达执行局。经吴局长、冯庭长耐心劝导,双方均作出退让,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生效判决所具有的确定力、信服力有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而当事人一方怠于履行、拒绝履行时,基于申请,法律所赋予的公权力,就有义务来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能够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