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案件;2、审理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3、依法行驶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4、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5、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7、承办其他应由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永和县人民法院位于永和县康谐路中段,内设13个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法警大队、芝河人民法庭、交口人民法庭、后勤服务中心。全院在编干警33人。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入总计910.27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入增加21.24%;支出总计991.12万元,比上年增加46.06%。主要原因是工资等人员经费的增长、办案数量的增加及信息化建设。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910.2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96.56万元,占比87.51%;其他收入113.71万元,占比12.49%。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991.1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01.12万元,占比60.65%;项目支出390万元,占比39.35%。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796.56万元。与2017年750.82相比,财政拨款收入总计增加45.74万元,增长6.09%。财政拨款支出877.41万元,与2017年678.56万元相比,财政拨款支出总计增加198.85万元,增长29.30%,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工资等人员经费的增长、办案数量的增加及信息化建设。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877.4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8.53%。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98.85万元,增长29.3%。主要原因是工资等人员经费的增长、办案数量的增加及信息化建设。其中,人员经费360.69万元,占比41.1%,日常公用经费126.72万元,占比14.44%,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经费390万元,占比44.46%。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为: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877.41万元,其中用于基本支出487.41万元,较2017年决算减少1.1%,主要原因是日常公用经费缩减。用于项目支出390万元,较2017年决算增加204.18万元,主要原因是办案数量的增加以及信息化建设。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21.47万元,完成预算的74.03%,比上年增加19.5万元,原因是:办案数量及下乡次数增多,用油量增加以及车辆老化,维修次数增加。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比0%;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决算21.31万元,占比99.25%,比上年增加12.81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16万元,占比0.75%,比上一年度略有下降。2018年我院共组织了两次公务接待,共接待41人。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6.72万元,比2017年减少57.99万元,降低31.40%。主要原因是:司改人财物上划后,本年的公用经费上划数以及厉行节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口径应在专业名词解释中予以说明。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4辆。执法执勤用车12辆、其他用车2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8年度,我院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我院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对本部门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以下模板仅供参考,以单位实际为准)
一、 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
算资金。
二、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
取得的收入。
三、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
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 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
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
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
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